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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刚:法典奠定新污染物治理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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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来源:
中国环境APP
发布时间: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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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第二部法典、全球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综合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问世,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镌刻下浓墨重彩的法治印记,更让长期处于政策引导层面的新污染物治理,正式迈入法治化、系统化、常态化的全新阶段。
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中国工程院院士、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未来技术学院和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余刚,围绕新污染物治理入典的核心意义、制度设计价值与未来实践路径,深度解读这部法典如何为新污染物治理筑牢法治根基,如何走出一条立足国情、自主创新、引领国际的中国特色治理之路。
从履约牵引到自主掌舵,法典奠定新污染物治理法治基石
“法典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新污染物治理真正奠定了坚不可摧的法治基石。”谈及新污染物相关条款写入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余刚院士开篇便直指核心。在他看来,这是我国新污染物治理领域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
回溯过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一系列重要讲话与政策文件相继出台,逐步勾勒出清晰的治理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持续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新污染物治理,这提的很及时,就是说要有治理的意识,让我们在这方面不至于落后”;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在加强抗生素和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等方面,要采取更主动、更有效的措施。
“十四五”开局,新污染物治理便迎来标志性突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将其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开启系统性治理序幕。
政策部署逐年深化、层层递进: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明确加强新污染物治理,部署2025年任务目标;自2022年起,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连续多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全面系统部署治理工作,提出2025年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同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此后,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出台,明确了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任务目标,并从制定治理法规、推进治理行动、加快数字赋能、加强科技支撑、实施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全面纳入美丽中国建设宏伟蓝图。
一系列治理举措依托政策文件稳步推进,但新污染物治理始终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依据。彼时,大气、水、土壤等传统污染防治均有专项法律支撑,唯独新污染物治理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各项工作推进始终缺少最核心的法治遵循。
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过去20多年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新污染物的治理,主要由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推动。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首批签约国,我国2004年公约正式生效后,相关治理工作始终围绕国际履约要求开展,遵循“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按公约要求推进管控”的路径,一定程度上存在“向西看”的思维惯性。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立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体系,牢牢掌握着新污染物治理的国际话语权,而我国相关立法滞后,不仅产业绿色转型动力不足,更面临国外落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产能转移的风险,以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
在余刚看来,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将推动破解这一被动格局。
法典第九分编第三十四章专门设置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条款,其中第64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形势,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有效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这一条文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首次明确新污染物治理的法定定位与核心职责,让治理工作彻底从‘政策推动’转向‘法治引领’,从‘尽责履约’转向‘主动作为’。”余刚告诉记者。
余刚强调,这一转变意义深远,标志着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实现了从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向引领者的初步跨越,治理逻辑在认识高度、实践深度、创新力度上完成深刻变革,既兑现了国际环境公约的庄严承诺,更立足本国国情构建起独立自主的治理体系,为防范外来污染转移、倒逼产业绿色升级提供了坚实法治屏障。
从原则指引到程序落地,动态清单制度筑牢精准治理实效防线
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隐蔽性强、风险复杂,既包含国际环境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也涵盖抗生素、微塑料、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等多种新型有害物质,治理工作最怕“大水漫灌”、靶向不准。
生态环境法典并未停留在宏观原则指引,而是通过细化程序性规定,为精准高效治理搭建起可落地、可执行、可迭代的制度框架。余刚看来, 法典第649条确立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提供了管理的具体抓手。
“如果说第645条立起了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大旗,那么第649条就是把治理责任落到实处的具体路径。”余刚院士坦言,此前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一大痛点,就是管控对象不清晰、措施针对性不强,难以循序渐进地管控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而法典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适时调整,同步明确禁止、限制等刚性管控措施,压实生产、进口、使用环节的主体责任。
谈及这一程序性设计的意义,他表示,一方面,通过科学风险评估锁定重点管控对象,聚焦危害程度高、环境影响广、公众健康风险大的重点污染物, 同时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做到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另一方面,清单“适时调整”的制度设计,打破了静态管控的局限,能够快速响应最新科技进展、环境监测数据与风险研判结果,确保管控措施始终紧跟风险变化,让治理工作始终保持时效性与针对性。
余刚院士提到,我国已于2022年12月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当前“十五五”期间的清单修订工作也亟待推进,法典的程序性规定,为后续清单动态更新、管控措施细化完善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让每一项治理举措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立足国情守正创新,中国特色治理之路行稳致远
新污染物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坚守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底线,也要兼顾产业发展实际;既要接轨国际治理趋势,也要符合本国发展国情。
余刚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条款设计,在科学严谨、立法可行、产业可承受、国际可接轨的多重平衡中,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治理路径。
据介绍,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和专家委员会始终秉持务实审慎的态度,充分权衡科学认知、产业承受力与国际谈判节奏。以微塑料为例,由于其环境与健康风险科学界争议尚存,且当前国际相关公约仍处于谈判阶段,过早将其纳入法典刚性管控,既不利于国际谈判主动权把握,也会给国内相关产业带来超出承受能力的压力。因此,法典优先将已纳入国际公约、我国治理经验成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明确列为核心管控对象,既守住了法治底线,又避免了急于求成的立法误区,为后续制度完善预留了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是基石,不是终点,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必将在实践中持续完善。”余刚院士坦言,新污染物治理领域仍有诸多科学与法律问题待探索,无法一蹴而就将所有管控内容全部纳入法典,未来可依托专项法规细化配套制度,待实践成熟后再通过法典修编进一步整合优化,这种“筑牢基石,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持续完善”的思路,恰恰是中国式立法智慧的体现。
对于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未来,余刚满怀信心。他表示,依托生态环境法典的法治支撑,未来,我国完全有可能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实现全球领跑。
作为北京师范大学未来技术学院和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谈及下一步工作,他表示将以全氟类新污染物防控学科突破先导项目、污水信息系统与专用能源芯片应用中试验证平台 “两新”项目为抓手,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深耕新污染物治理核心技术研发,培育绿色低碳新兴产业,全力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构建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力量。
法治护航生态,治理守护家园。从政策引导到法治奠基,从尽责履约到自主创新,生态环境法典为新污染物治理点亮了前行的法治灯塔。随着这部法典的落地实施,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必将步入更加规范、高效、成熟的新阶段,为美丽中国、健康中国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筑牢坚不可摧的生态法治屏障。
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李威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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